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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娘的身分證問題


鍾OO 發問於 2005-11-29 | | 其他

Q: 我是江西人
已經在大陸結婚七年
現在已經有拿到長期居留證
還有半年就可以拿到身分證(現在規定要居留八年)
但是我丈夫死了
這樣還可以申請身分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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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 台端所述之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一)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一、結婚已滿二年者。二、已生產子女者。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年滿二十歲。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五、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六、符合國家利益。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是以,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定居之流程通常須先申請團聚,結婚已滿兩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再申請依親居留,滿四年後得申請長期居留,滿二年後得申請定居,申請團聚至申請定居通常約八年之期間。

(二) 次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者,應備下列文件,其中第二款即規定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之證明。惟依台端所述台灣地區配偶已死亡,故婚姻關係已不存在,從而無法檢具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之證明,進而無法申請定居,即無法請領身分證。惟基於人道考量,仍可長期居留,且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並無期間之限制。

(三) 再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第二款即規定,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四) 故若台端與已死之台灣地區配偶有未成年子女者,則可申請定居,即請領身分證。其申請之方式依本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下列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 二、出生公證書。但申請人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者,免附。 三、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四、保證書。 五、刑事紀錄證明。但申請人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免附。 六、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七、喪失原籍證明。 八、符合定居條件證明。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人民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提出申請者,除前項申請文件外,另須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證件及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文件,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數額限制者,於排至數額時繳附。」

暫覆如上,謹供參考,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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