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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定


陳OO 發問於 2016-03-15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公司臨時要求員工簽保密及在職忠誠契約這部分有違法嗎?
能否拒簽? 拒簽的話公司是否有權叫我離職?
能拿到資遣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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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臨時要求員工簽保密及在職忠誠契約這部分有違法嗎?
能否拒簽? 拒簽的話公司是否有權叫我離職?
能拿到資遣費嗎?
謝謝


您好: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動契約之內容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約定,參照民法第71、第72條規定,
若員工簽保密及在職忠誠契約之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是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該條約定無效。
就法律層面而言,
資方如要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與第13條但書之規定,
其中,若雇主係依同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須應依第17條之規定發給勞方資遣費。

相關法律規定,請參照如下: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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