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弟弟因諳啞又被鑑定有精神疾病急需向社會局辦理低收入戶,但承辦單位察知我母親多年前經友人介紹持有未上市安磊科技股票,我弟弟因此而未能通過申請,請教我母親可以放棄所有持有股東股票請安磊公司開具證明嗎?
A:
您好:
依主管機關函釋,股東可以拋棄其持有之股份,無須公司同意。拋棄的方式,可於存證信函中敘明拋棄股份的意思,於信函送達公司後,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發生效力。
因此拋棄股份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即可證明您母親已拋棄股份,應無須請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證明。
***相關參考函釋***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一0二四四六三七0號
發布日期:102年01月07日
股東所持有股份如何行使拋棄一案
(一)股東拋棄其持有之股份屬單獨行為,無須相對人同意。惟因拋棄股票涉及股東名簿之更改,故須通知公司。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其意思表示之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是投資人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與該公司是否有人員可代為收受信函或該信函是否被退回無涉,爰就本部101年6月27日經商字第10100597360號函之內容予以補充。
(二)另為便於股東拋棄股份實務作業之遂行,股東可採通知發行公司拋棄股份之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之股份拋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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