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服飾業,在公司當天安排到不同區域上班時,關於交通上的時間,與實際工作的時間,是否一併納入所有工作的時間?
例如: 原本在彰化工作,被調派到桃園工作,規定一天之內得來回,預計來回要4個多小時,而這四個多小時,公司是否要算入實際的出勤時間?
不知有無相關法律,有關於 "上班時間如出差到外縣市,要依照交通時間給予加計在上班時間裡?"
A:
您好,就您的問題,提供以下函釋供您參考: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75)台內勞 字第 451501 號 函
發文日期: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 73.07.30 )
要旨:
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
全文內容: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因此就您的問題,出差到外縣市的來回交通時間,亦應算在工作時間內,如有超過正常工時,公司應依勞基法第24條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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