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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犯了業務侵占


李OO 發問於 2016-03-07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1. 我現於A公司任職2年但沒簽過 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條款, 目前擔任資深業務經理一職, 負責業務拓展
2. 去年底有創業的想法, 今年1月我在外成立 B公司(掛名親友)販售跟A公司相同的產品,且已開始接單出貨
這部分A公司若是之後知道是否能對我提出背信、洩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刑事或其他之民事責任?
有何方法可以避免被告?

謝謝!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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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按,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次按,「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二、據上,台灣雖未簽立競業禁止條款,但如欲從事與原公司相同之業務,仍須注意不可有使用前公司營業秘密資訊之行為(例如:前公司具有營業秘密性之生產、客戶、銷售等資訊,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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