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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誤觸商標法

誤觸商標法


肥O 發問於 2016-03-07 | 高雄 |

Q: 先前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販售商品而誤觸商標法。
請問如果我提供我不知情的證據,非明知仿冒品而販售,是否不成立犯罪?而檢察官不會起訴。
還是會因為確實有販售,而有罪?

另外...如果被侵權的代理商提出告訴,是否不起訴的判決會變無效?謝謝^^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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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謹回覆說明如後:
一、按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由上開法條可知商標法第97條之規定,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以明知為其要件。
二、又,依據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5號判決意旨亦載有:「商標法第97條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為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而仍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為其構成要件。準此,行為人除須客觀上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外,就其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係屬侵害他人商標之商品,在主觀上更須「明知」(直接故意),始能構成犯罪。又所謂「明知」,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設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在主觀之心態上,僅係有所預見,而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即間接故意)或僅有過失,則其仍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80號判決參照)。準此,設若確有證據可證明本案侵權行為人非明知時,自可以提出供法官審酌。
三、又,被侵權的代理商提出告訴,若獲不起訴,不因是否為代理商而變為無效不起訴。
謹向您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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