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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的維護與暸解


賴OO 發問於 2016-03-04 | 台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民國103年3月份與朋友合集不動產仲介公司出資5%,入股後一直有參與公司經營,其間公司所有財務帳務部份都交由A負責,有參與公司經營的人每個月也有一些所謂的經營津貼。
1,去年有幾位同事經營層的股東退出,但A要求只要是退股時必需扣掉前6個月所領取的經營津貼,不知這樣是否合法?
2,公司財務一直無法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查閱,只有公司的銀行戶頭,一直說需要整理等理由,最早公司設立時的部份股金也有未到位的狀況,因近期我也有想要退出的打算,但發現公司銀行帳戶內的現金幾乎快為零了很擔心錢會被吃掉,請問該如何自保?
3,公司經營期所有的盈餘分配全都由A決定,其他人無權過問,請問這樣合理嗎?A自稱為企業顧問有深厚的財經背景,有獲利時盈餘分配都很少,A跟其中幾位以公司聘請的顧問,用顧問咨詢費的方式在領取費用,這個部份的金額也都不讓股東知道。

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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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賴先生您好,就您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因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中並無「經營津貼」的規定,因此股東退股時,得否扣掉前6個月所領取的經營津貼,應視您公司股東間有無相關的口頭或書面約定。
如無特別約定,參考部分公司對於經營階層雖有發給「經營津貼」的明文規定,但該「經營津貼」均列入每月薪酬的一部分,而屬經營管理階層勞務付出的對價。因此「經營津貼」與股東退股時所得領取的股款,應屬兩回事,退股時發給的股款不應扣掉前6個月所領取的經營津貼。

二、如您的公司屬「有限公司」,您依法得向公司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依法也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各項表冊,送請股東承認,負責人如有違反,依法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
因此為保障您自身權益,建議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請公司提供相關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公司拒絕,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向主管機關檢舉,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最後,公司法對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並無退股的規定,股東只能轉讓其出資額給其他股東、對該公司經營有興趣之第三人,或公司發給股東股款後辦理減資(上述三種方式均須經一定比例的其他股東同意)。因此先前其他同事退出時,公司處理程序是否合法,可能亦有待進一步討論。

因您所提出的問題尚有諸多疑問有待釐清,僅先初步答覆如上,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再行提出或來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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