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於3/1預告資遣 但我們員工快做滿三年 所以有六天謀職假 但因訂單量又變多
叫我們3/20前不能休滿六天只願意給我們休三天謀職假 如有休用特休 生理假才準假
和廠長開會他竟然回別逼公司用特別手段 如公司故意用個名目說未((配合公司影響公司運作))把我們開除或不給資遣
請問這樣合法嗎?!
謝謝!
A: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對於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之勞工,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1預告資遣,故您有6天謀職假(未滿一週以一週計)
請告知公司假別不能互相取代。
如公司仍態度強硬,可向有關機關申訴。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79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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