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有多條竊盜罪.均6個月以下那要多久才會註銷通緝啊?
A:
一、按刑法第84條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同法第85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二、據上,所涉犯之竊盜罪遭宣告6個月以下有徒刑,如欲等到執行時效消滅,則除84條條規定7年時間外,如無其他停止計算時效期間事由時,亦尚應加計遭通緝期間而需依85條停止時效進行之期間。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