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目前在這此工作服務已將近2年。本工作為約聘職(一年一聘),若於契約到期日前公司都未告知是否續聘,請問這樣公司是否合理?另,因公司未告知是否續聘,故本人於契約到期日前13天提出離職,這樣是否有違勞基法之離職預告日呢?
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首先雖然是一年一聘的約,但依據勞基法規定,若為繼續性工作則應為不定期契約,縱使以定期契約方式,依法仍視為不定期。換言之,如雇主不續聘,即代表是雇主終止契約,須有勞基法所定的終止事由,如符合資遣事由的話,尚應給付資遣費,否則應屬違法無效。
至於您欲離職,依法應在二十日前預告,併予說明。
以上謹供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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