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公司簽約3年,內容有說違約金50萬
公司原本也說合約一份會給我,但始終沒拿到屬於我的合約部份
但目前工作未滿三個月,是從桃園至高雄工作
現在家中有事必須回桃園一趟不知何時會回來工作崗位,想說那先離職
想請問這樣離職還會要賠償違約金嗎?
在職期間公司沒有給任何的教育訓練
我是補教業
A:
您好:
依勞基法規定,公司僅在以下情形才能與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包括(1)為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培訓費用、(2)最低服務年限期間有提供合理補償。且不論(1)或(2)的情形,都不得逾越合理範圍,否則約定無效。
依您問題所述,在職期間公司沒有提供任何的教育訓練,因此並不符合(1)的情形。另外則需考量(2)服務年限期間是否約定有合理的補償。
縱使公司有提供合理補償,仍應考量您在公司從事職務的可替代性、補償的金額、必須回桃園的原因,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綜合判斷。
因您問題中就上列事項並未詳細說明,因此無法就您的問題具體答覆,僅原則性說明如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以下附上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條文規定供參考。
***相關參考條文***
勞動基準法第15-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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