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曾先生您好:
依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因此如不想再繼續持有公司股份,您可以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任何人(包括公司、其他股東、任何對經營該公司有興趣的第三人),股份轉讓價格則由雙方自行約定。
依您問題所述,似乎是公司內部開會決議由公司買回您的持股,如果是這樣,您與公司就是股份交易的相對人,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的決議方式、最高收買金額限制,即屬合法。但縱使公司作出「乘上係數0.45作為轉讓價格」的決議,這只是公司對收買您持有股份的「出價」,對您並無強制力,您仍可自行決定是否以該金額將持股出售給公司,或另將持股以其他價格轉讓給其他股東或第三人。
另外,公司法並無規定離職就不能再持有股份,因此如您未出售持股,縱使離職後仍是公司股東、享有股東的所有權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仍有疑義歡迎討論。
***相關參考條文***
公司法第167條之1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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