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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軟體附贈電腦因個資法無法退電腦需要買回?


丁OO 發問於 2016-02-26 | 台北 |

Q: 業務現場推銷購買幼兒軟體附贈電腦平板,購物尚未滿7天,帳單還未收到並且沒付訂金什麼的,廠商說因個資法電腦不能退只能買回,請問是這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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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二、所謂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主要為:
(一)訪問買賣為新型傳銷術,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買賣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反悔的權利。
(三)訪問買賣從事銷售的地點為在消費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1、所謂消費者之住居所,依民法規定解釋之。故住所,指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居所,則指無久住之意思,而事實上居住之處所。
2、所謂其他場所,包括消費者之工作場所、第三人之住居所或其工作場所及公共場所等。
三、由您的敘述尚無法得知是在何種情下購買幼兒軟體,因此,若您的狀況符合前述規定,當可在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等方式解除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賣方亦無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解除契約或要求您購買商品或贈品。
四、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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