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當時就職簽的合約有寫按勞基法規定預告時間,因我任職未滿一年所以只需十日前預告,也有用書面應方式,但他上面有寫乙方應於離職前辦理相關程序始完成離職手續與移交事宜,始得離職,那這樣甲方若硬要壓日期才讓乙方完成離職手續這樣有違法嗎,那對方不放人可以用什麼方式成功離職?謝謝你的協助
A: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意旨:
「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離職交接屬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不需要雙方於勞動契約明文約定。
所以原則上妳辦妥離職手續後,無待公司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
但如果妳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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