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司目前欲向大陸某家(美資)公司提出訴訟,但不清楚是否須先確認對方的營業地址或是等相關資料,並取得官方公證文件以變法院備查,若此動作需先辦理,又該委託什麼單位辦理並執行, 還請釋疑,謝謝
盧小姐
A:
盧小姐您好,可能要請您再說明幾個問題:
1.請問貴公司要在台灣或是大陸提起訴訟?
2.請問貴公司提起訴訟的目的何在?
至於公司地址的部分,通常只是程序上問題,兩岸之間的正式文書往來,通常透過海基海協兩會去處理。
如果您需要更具體瞭解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再麻煩來信詢問,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所提出對中國公司提起訴訟需否檢附相關文件,並取得官方公證以便法院備查之問題,回覆詳述如下:
1、 起訴時,須將查詢而得之對造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等資訊填寫於「企業基本信息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被告為法人時,起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名稱及住所,而此等被告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職位等資訊,可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的「企業信息」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且原告應將查詢而得之前揭資訊填寫於「企業基本信息表」。
2、 原告公司須檢附之資料,將因原告公司為台灣公司或中國公司而有所不同:
(1) 原告公司為中國公司:
如原告公司為中國公司,則應檢附大陸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且該法人資格證明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之公證,而公證有效期限為一年。
(2) 如原告公司為台灣公司:
如原告公司為台灣公司,則應將同意起訴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登記等相關資料送請我國公證人辦理公證,並由我國公證人寄送副本至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寄副本至文件使用省份的「公證員協會」,待該省份公證員協會公證完畢後,始得使用此等文件提起訴訟。
3、綜上所述,關於您的問題我們認為:
(1) 須查詢被告中國公司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等相關資訊,並將此等資訊填寫於企業基本信息表。
(2) 如原告公司為中國公司,則須檢附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後之法人資格證明,以便法院備查。
(3) 如原告公司為台灣公司,則須將得對中國公司提起訴訟之法定必要文件送請我國公證人公證,再由我國公證人轉寄副本予海基會,再由海基會轉寄副本予管轄法院之省份,待該省份公證員協會公證後,始得援引此等文件提起訴訟。
由於您來詢之事實描述較為簡短,為免因事實有所遺漏而導致法律意見之提供有所偏頗,因此以上說明僅就您提供之事實為扼要之說明,如有不清楚之處或於付諸任何法律行為前,皆建議事先洽詢專業律師為妥,也歡迎隨時來電討論,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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