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 本人觸犯之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
目前已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處有期徒刑二月
想請問現階段是否能提出上訴穫得緩刑處份.謝謝
A:
謝先生 您好
依據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依您所述,您所涉犯者為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依據檢察官聲請簡易處2個月有期徒刑,設若符合上開緩刑宣告之情形,得以上訴二審方式爭取緩刑宣告,惟,是否能獲緩刑宣告,仍應視法官獨立審判為之。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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