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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觸犯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

觸犯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


張OO 發問於 2016-02-20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問 本人所犯之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目前已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書有註明尚未製造或賣出(就是違反陳列)
本人並無判決前科紀錄.期間也多次與原告委任律師談合解問題,盼能藉由合解來爭取
緩起訴或不起訴或是緩刑處份.但始終無法穫得對方回應合解意願,自己很徬徨無助,
請問現階段本人應該如何提出上訴穫得緩刑處份

謝謝回覆~ 祝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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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應是與告訴人就和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致無法達成和解,您可試著提起上訴,再試著與對方談和解,或乾脆向法官表明可捐款一定金額予公庫以換取緩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謝謝您。
林裕智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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