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律師
我在104年3月到12月18日之間工作 點工 日薪 18日當天被告知明天不用在來
那麼適用 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嗎 ? 但我是月領薪 不是日領
A:
您好,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之規定,勞工有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或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才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次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非有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三、因此,除非您有前述第12條之情形,雇主才可未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如無,雇主是不能當天即要求您離職的。又,除非雇主有前述第11條之情形,其才得向您預告要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四、再依同法第16條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於二十日前預告,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至於資遣費部份,既屬於非自願性離職,當另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依法請求,此併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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