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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認罪但陳述虛假事實~我方又無證據


李OO 發問於 2016-02-18 | 台北 |

Q: 到了檢察署~
檢察官問話~對方陳述不利於我的假事證~
但我方有證人說明對方打人與罵人髒話~
檢察官問我有無此事~
我只有說: 錯~我根本就沒這麼說~要解釋什麼東西~是他一開始就罵三字經之後又打人
對方也無證據卻這樣論述~
但最後被告還是向檢察官認罪了~
我是認為他很多事情都在亂掰~
這會影響到判決嗎?????
判決之後我勝訴的話~
我要提民事訴訟~在什麼時間點可以提出假扣押~
以防對方沒錢脫產耍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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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事案件中人證與物證均有證據的能力,只是是否該證據得以說服法官或檢察官,也需要證據合乎經驗或論理法則,否則證明力很低,有可能還是不會被採信。也因為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目前很多證據資料未必能掌握清楚,也只能請您先靜候檢察署後續通知。
另外若檢察官起訴後,即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優點,免裁判費)。
假扣押部分,可以發現對方脫產時敘明理由向法院申請,也可以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一併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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