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胡小姐您好:
依問題所述您的公司為「有限公司」,而所謂的「退股」,實務上常見的方式有(1)由其他股東買下該股東股份、(2)公司直接返還股款給該股東,不知您公司是哪一種情形?
如果是(1)的情形,而該股東又具有董事的身分,此時股份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應準備全體股東同意證明文件、填妥「變更登記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果是(1)的情形,但該股東不具董事身分,此時股份轉讓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應準備過半數股東同意證明文件、填妥「變更登記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果是(2)的情形,表示公司進行「減資」,此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才能進行減資。應準備全體股東同意證明文件、填妥「變更登記表」,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因您的問題可區分多種情形討論,且公司變更登記涉及諸多細節,僅先初步答覆如上,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有問題歡迎再行提問。
江律師
****相關參考條文****
公司法第106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111條
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