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 特休明文規定是說從到職日滿一年即享有特休,我們公司是前半段依比例計算給該員工,年度開始給予七天特休。想請問離職員工底下計算方式是否正確、是否違反勞基法?
某員工102年4月1日到職,103年3月31日滿一年,公司在103年4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依比例計算(7天/12月*9月)給予3.5天,104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給予七天特休,但該員工於105年1月25日資遣離職,離職前的特休為幾天?以下計算方式何為正確?
(一)因為年度開始所以有七天特休
(二)因職滿兩年共有14天特休,故扣到已修特休天數,剩餘3.5天
2. 事假、病假是否也可以依比例計算給員工?
A:
特休只有在工作年資未滿一年的情形有比例休,這是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若員工在102年4月1日報到,到103年4月1日這一年間,公司可以依比例給員工休特休,但除此之外,不會有其他比例休的狀況。
所有勞動法令中的休假,都是經由法律所賦予給勞工的權利,
無論事假或病假,雇主未經員工的同意,不得濫用、錯用、逼迫勞工放棄,
以您的案例來看,直接強迫員工依比例放特休假,可以直接判定違法。
可歸責於公司,讓勞工無法休特休假的話,那麼就要折算日薪給勞工,但也沒有所謂比例休的理論基礎。
另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休假,其中所謂的每年係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因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員工可以依此解釋令直接向勞動局申訴。
以上回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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