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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工帶契約回家看被雇主不雇用,害勞工沒工作的爭取權益

勞工帶契約回家看被雇主不雇用,害勞工沒工作的爭取權益


李OO 發問於 2016-02-03 | 台北 |

Q: 因勞工處於經濟弱勢,而勞基法條文不是很了解,因此需要帶契約逐條研究,以得知自身權益有無受損
而勞工會與雇主走到簽約階段,通常一定經過面試且收到錄取通知
而勞工收到A公司錄取通知(不論電話、E-mail、人力銀行、書面途徑)的時候,
若也接到B公司的錄取通知,通常會推掉B公司的錄取通知,因為A公司先通知
如果因此被A公司拒絕而不雇用,勞工有什麼途徑向A公司爭取權益?(因為推掉B公司的錄取通知,害勞工無工作)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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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問題,大致說明如後:
一、依您所述,設若勞工業經A公司通知錄取,勞工如因接獲錄取通知而拒絕B公司,是否得據此主張權利受損?尚有疑義。蓋,A公司之錄取通知是否可視為雙方聘僱契約業已成立,已非無疑?況且,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九、福利有關事項。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十二、獎懲有關事項。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通常錄取通知內容對於聘僱契約之權利、義務均尚未為約定,且勞工於接獲錄取通知後,實際報到日是否報到?亦尚未確定。
二、 準此,誠如您所述,勞工要求攜勞動契約契約逐條研究,亦可說明雙方聘僱契約尚未簽定,是以,勞工僅以公司錄取通知據以主張權益受損,亦恐有疑義。
謹說明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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