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男方跟女方都滿18歲
女方因不滿被禁足,而請男方收留她定居下來,但女方家長卻報失蹤並且對男方提告誘拐,請問這構得成誘拐罪嗎?女方家長能告得贏嗎?
A:
吳先生/小姐您好:
按照刑法第240條之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倘女方未滿20歲,請求男方收留定居,使其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者,恐有涉犯本條和誘罪之可能。
由於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為20歲,故還請您查詢女方已滿18歲是否達20歲?
若女方未滿20歲,則很有可能構成妨害家庭之和誘罪,建議勿以身試法。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在成立上必須「被誘人脫離家庭監護範圍」加上「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而男方也必須有使女方脫離家庭之意思,並有引誘的行為,在構成要件上其實頗為嚴格,依您所敘及的狀況,應還不至於構成和誘罪,不過偵查階段是追訴犯罪的開始,也請誤必謹慎應對,以面使偵查機關錯誤判斷提起公訴。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由律師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與律師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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