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因公司制福力制度與管理不滿意而申請自願離職。
因得知離職要事先告知。所以於1月28日填寫離職單告知公司我3月1日要離職。
填寫離職單時快計人事未告知填寫就馬上會離職。
公司於1月29日面談並叫我不用在去上班了。
事先告知預定反而變成要我馬上走。因我在此公司待了1年多公司給了我20天薪支且要我馬上就不用上班。卡在2月份過年假多實計上給予的20天也不是實計天數。還有卡在過年公司有發文要分發給每個員工年終0.5個月。像我這樣緩衝天數變少年終也無法領到。跟我預定離職日也不服合。請問我該如何爭取這些權力呢。麻煩知道的告知下辛苦各位了^^
A: 您好,僱主要求提前停止上班,非勞工不願工作,勞工有權要求僱主給薪到原定離職的3月1日止,至於雇主故意提前終止不給年終、年假,您可不同意提前終止,若雇主係故意損及勞工權益,可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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