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以下情況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駐外同仁匯寄來指名給本人的文件,
遭資深同仁攔截, 未轉交予我,
並在公司大廳用總機打電話,
給駐外同仁要對方不用怕我,
東西不用給我。
接續在大廳與總機用不雅字言,
[貝戔]人辱罵我,
接著到辦公室內其他部門,
依然用同樣的言語辱罵本人。
並揚言她吃定我。
因公司是開放空間,
座位在總機右後方,
可以清楚的聽到對話內容。
同事皆礙於那位資深同事,
不會出面當人證,
請教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A: 依你的描述,對方是在不特定多數人所共見共聞的情況下用言語貶損人格,應可構成刑法公然侮辱,只是有舉證的問題,通常要有錄音或人證,不然可能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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