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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


葉OO 發問於 2016-01-29 | 台北 |

Q: 1.我是公司的清潔人員, 被公司派駐平鎮的A工廠 已經八年 , 因派駐的A工廠要結束 , 公司要調我去 新竹的B工廠做清潔,公司在楊梅交流道有提供交通車,但要 06:00 就要搭交通車, 我不同意 (通勤時間增加2小時), 我該怎麼辦 ? 我已經到勞工局備案 ,我可以要求公司資遣我 ?

2.我在公司沒簽任何約聘契約,我應該算是正式員工 ? , 若是 , 八年來公司都沒給我特修 ,我可以要求折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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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第一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所以公司將您工作地點從平鎮A工廠調到新竹B工廠,是否合法即應以是否符合上述5原則判斷。由您的問題初步看來,如清潔工作時數不變,應可主張增加的2小時通勤時間,屬於第2款「對工資及勞動條件的不利變更」,而向勞工局申請調解,請公司就額外增加的2小時通勤時間,依法給予加班費。如公司拒絕,應可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以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並請公司給付資遣費。

第二個問題,是否為公司員工,並不以是否簽有契約為標準。如您的工作時間、地點、方式必須服從公司指揮監督;無從拒絕公司派給的工作,即可認定為公司之員工,成立雇傭關係。又依勞基法第38、39條,特休日工作的工資,公司應加倍照給。所以您可以要求公司加倍發給過去八年特休日工作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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