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個契約工,之前因急性闌尾炎緊急開刀,因此向公司請了一個多星期的假,之後回公司上班,主管說只有住院那三天和回診那天可算病假,其餘在家修養的那幾天全都必須算事假(沒有半薪),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
而且回去做不到一星期契約剛好快滿了,公司卻在契約滿的前一天才告知我不需要再去上班,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A:
您好,病假最好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並診斷證明載有出院後需休養三天,以免認定上有爭議。
定期雇傭契約,請參酌以下規定
民法第 488 條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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