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ㄧ個367戶社區的總幹事,委員會會議討論本人在社區的表現後,決議給予每月一萬元獎金鼓勵,會議後在公告欄張貼會議記錄有公告住戶知悉,二個月後有10位住戶聯署寫住戶意見反應單,表示委員會決議不符法規(住戶規約及獎勵辦法均有明訂相關條文),並在辦法上建議委員會收回不當利益。
請問[ 不當利益 ]此言論是否構成對本人的誹謗罪?
A: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當某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的具體事件內容,就有誹謗行為的可能。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對此作出解釋,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是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何者,為不處罰的條件,而不是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才能免於刑責。另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是屬真實,但依其所提供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論處。誹謗像是「沒有查證在背後說人家壞話」。
在公告欄張貼會議記錄確實屬於意圖散佈於眾,然而「不當利益」並非針對你本人「意圖毀損名譽」,他們所說的「不符法規」未必是說你不夠資格拿這筆獎金,而是對於程序合法性有所疑問進而提出主張,成立誹謗罪立論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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