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雇傭契約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到職前並未說明需要簽約,已在公司服務五個月時才提出簽約要求是否有法律可保障勞工?
2、如公司並未對我栽培投資,要求簽約不然就辭職是否有違反不定期契約的條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所謂專業技術培訓定義為何?主管說公司派遣員工出差皆是對員工之栽培與付出,請問要如何定義?如果之後逼不得已簽訂聘僱契約,提出離職前公司亦無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是否還會背約束?另外,合約內容有提及如勞工在三年內自請離職將賠償償違約金二十萬,是否會影響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麻煩律師解答了,謝謝。
A: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1.任職之初未簽約,事後才簽,重點須看契約內容與當時或實際情形是否相符,如:任職時間、職務內容或待遇,如有不一致時,則須慎重,與公司釐清,勿隨意簽字。
2.單純出差並不代表是公司培訓,須由公司舉證出差內容與所擔任職務能力有何關聯,倘非培訓與職務有關者,縱使有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恐亦屬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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