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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育嬰留職停薪,不可領取公司年終及參與年終尾牙福利?

育嬰留職停薪,不可領取公司年終及參與年終尾牙福利?


劉OO 發問於 2016-01-21 | 桃園 |

Q: 我公司同事於103/09/26-104/03/26日育嬰留停滿6個月後回公司復職,一直到現在還是在職中,但是公司卻告知104/01/01前到職員工才可領取公司年終及年終尾牙福利,我同事在我們公司服務至今已滿3年卻因為懷孕生小孩感覺不受到公司尊重,因為我們公司有福委會,我們每位員工每個月都有繳交公司福利金給福委,想請問這樣我同事也不能參與公司的年終及享有年終福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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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可參酌勞動部函解釋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終獎金發給疑義
勞動部103年6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30014945號函
一、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時,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受僱者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而受減損。復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二、另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率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核備後並公聞揭示之,惟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處分。
三、綜上,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按受僱者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有關本案事業單位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仍請貴府本權責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依法審議,就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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