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有條約指出曠職扣2日薪水
並且員工必須簽署 才錄用
而離職必須支付費用5000元
本人僅工作半個月 薪資約12000
因為工作環境會不斷吸菸(網咖)
所以不想繼續傷身選擇離職
依照勞工法 未滿三個月離職是不需要預告
但公司不接受離職
表示需扣曠職3日(6天薪水)+5000離職金
才受理離職
代表我半個月都是白工.
是否違法? 我又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A: 您好,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如雇主直接扣款不給你薪資,可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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