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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事假核准之認定

事假核准之認定


陳OO 發問於 2016-01-12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想請教勞基法事假請假規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是否有何規範。
公司主管在"必須親自處理"這句話作文章。比如要去銀行處理事情,或陪同太太到醫院產檢,主管不准假,要求其他家人甚至兄弟姊妹代為處理。
請問這種狀況該怎麼辦?謝謝!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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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您參考勞工請假規則{公(發)布時間: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修正時間:修正時間:}。至於依勞工請假規則或相關函釋並無具體解釋「親自處理」此要件。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事假期間不给工資之。因此,既然事假不给工資且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解釋上雇主應尊重勞工提出之事假「親自處理」之原因。倘雇主仍以此為由刁難,建議向桃園市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考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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