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與老闆談妥離職日期為一月中,但這個月初發薪日老闆卻以在離職前要完成所有工作為由,扣留我12月的薪資,並說如沒有完成工作12月薪資和一月薪資直接當成違約金不給我,如果離職前都有完成工作,就會在離職日發薪給我,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是否以及構成威脅?謝謝
A:
【雇主不得自勞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
勞基法26條規定,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除非於勞動契約中本來就有約定違約金事由及金額。依本案情形,「老闆如以在離職前要完成所有工作為由扣薪,已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法條: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基法第 78 條:「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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