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服務志願書有提到
立書人通過試用期,需續任一年,自試用期滿日起生效,如任職未滿,應私下與單位主管提出辭呈,絕不可向公司內除單位主管外第二人透露辭意直到離職日,違者需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新台幣兩萬元整) ,因應培訓期需較長時間,公司與員工應秉持良好的互動原則,專員應於離職前兩個月提出,以利工作事項交接完整。
請問這服務志願書在法律是公司是有權利可以收取這項費用的嗎?
A: 服務志願書等同契約,一旦簽訂除非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否則約定是有效的,如有違反,公司可以要求給付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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