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現在任職的公司, 我有簽2年的勞僱契約, 然後我是銷售人員, 但勞僱契約上並未註明獎金的發放與計算方式, 不過公司內部的公文有記載, 8-10月依照規定應該要發放的獎金, 一直問不發放, 一直拖 我去勞工局詢問, 他叫我申請調解, 我申請了, 現在等那邊安排 不過他們跟我說要寄存證現函給公司,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 第5款來終止契約 這樣對嗎?還是還有其他要注意的事項 我現在只想離開公司, 和拿回我之前努力應拿到的獎金
勞動基準法 終止契約
律師
彗聖律師事務所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有公司內部公文記載,則公司若未按時給付獎金,確實已構成勞基法第14條第5款之規定,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公司給付獎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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