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餐飲業業者 ,我資遣了一位員工 ,他作了沒一個月 ,無法勝任工作 ,試用期未滿三個月,於是我的不經預告期就叫他明天不用來上班,我有按新制付他資遣費,但我沒給他提列勞退6% ,也沒在到職日保勞保晚了7天 ,乾脆給他保在我多設的工商行號 (中華控肉飯)心想薪資也還沒算給他 ,讓他寫一張切結書 ,內容如下:甲方××× 乙方龍恩控肉飯 ,甲方離職後不得提勞動基準法訴訟乙方 ,無條件放棄訴訟權 。日後甲方離職後有損乙方損失須無條件賠乙方。
沒想到他真的簽了 。但他薪資拿到後還是跑來告我 …
請問各位大律師真的要給6%嗎 ?我有犯法 嗎?我能拿切結書向他求償嗎?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職期間仍需為勞工提撥6%勞退金,所以該勞工請求並非完全無理,建議可以協商補足之,以解決爭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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