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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費計算該用那種算法才合乎法規?

資遣費計算該用那種算法才合乎法規?


慣OO 發問於 2016-01-06 | 台北 |

Q: 資方於試用期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員工馬小九,並用官方資遣費公式(新制)計算資遣費給馬小九 ,馬小九不滿,向老闆抗議說明 :是你叫我做到昨天,雖然沒做滿一個月 ,依勞基法第17條第2款,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你要給我一個月資遣費!
資方應該給他一個月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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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結論:試用期仍需給付資遣費,新制之資遣費係按照比例計算】
1.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3日台86勞資2字第035588號函釋:「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相關規定辦理。」故雇主仍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
2.資遣費部分:A-倘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俗稱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B-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俗稱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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