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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基法第16條第一款是否等同試用期3個月???

勞基法第16條第一款是否等同試用期3個月???


勞OO 發問於 2016-01-06 | 台北 |

Q: 各位青天大律師 ,試用期條文不是廢了嗎 ?那這一條等同試用期3個月嗎?法務部官網解釋試用期規定廢除後 ,依世界上目前民主法治國家大都有試用期 ,該部門認同勞資雙方試用期存在。
打給勞動部 ,該部門主張試用期不存在。
資方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我 ,並主張勞基法第16條第1款不需預告與給付預告薪資,難道資方真的能濫用第16條第一款嗎?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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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各位青天大律師 ,試用期條文不是廢了嗎 ?那這一條等同試用期3個月嗎?法務部官網解釋試用期規定廢除後 ,依世界上目前民主法治國家大都有試用期 ,該部門認同勞資雙方試用期存在。
打給勞動部 ,該部門主張試用期不存在。
資方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我 ,並主張勞基法第16條第1款不需預告與給付預告薪資,難道資方真的能濫用第16條第一款嗎?


您好,回覆如下:

一、試用期在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勞動部一貫立場是肯認試用期的存在。

二、但第16條第1款適用前提是"不定期契約",所以要看您當初進公司工作時,簽的僱傭契約。可能會有三種情形:
(一)試用期滿直接轉正職:算是不定期契約,可以試用勞基法第16條第1款。
(二)試用期滿須另外經公司確認是否轉正職的,這種情形下試用期的三個月會變成是"定期契約",就不適用第16條第1款。
(三)如果沒有白紙黑字簽約?基於勞基法是保障勞工的基本法,應作對勞工有利的解釋,所以還是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6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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