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請教一下,我在小飾品店上班,9月時因為主管事情多,主管要求門市盡量不收現金,說服客戶刷卡,主管就可以不用去銀行存錢(有段距離),當時我詢問主管,如果客戶沒有信用卡,還是要收現金不是,當時主管回覆我說我自己處理,我回怎麼處理,收現金刷自己信用卡嗎,這不行做吧,主管回我沒意見,隨你處理。我想說主管都授權了。我當月為了盡量不讓門市收現金,大概刷了4~5筆,(沒把證據留下來就做,事後想想真蠢)但我拿到現金都馬上預繳到信用卡裡。
後來10月,公司發現了。因為卡號重複。當時主管有發訊息要我不要刷了,我也回覆,不會了(有把訊息留底)。後續也沒在刷,畢竟我只是想幫忙他減少事情。沒想過要貪信用卡紅利那些小錢。
結果沒想到12月底,我主管竟然覺得我不是他要的人,就開始不斷挑我毛病,當大家的面羞辱,栽贓我。要我自己10天後自己寫離職單,我當時先求他原諒未成,於是跟他溝通依流程以"不勝任"資遣。沒想到他發火,就說會用我收現金刷自己卡的事說明無條件開除我。
想請問律師,勞基法第十二條
雇主需在知情後30天內解雇,否則將失去解雇權。這是否適任在我身上,不然我在這份工作任職期間,不是要被用這條罪,讓公司予取予求。那我不就太冤枉了嗎…更何況公司也沒明文規定不能做拿現金刷自己卡。
A:
小○○您好:
您似乎對公司主管事後否認授權,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雇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看起來您為這件事已做了一些功課,也勇敢發問,這麼做值得鼓勵
不過依照您所講的,可能還是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主管授權刷卡,少收現金這件事
或者公司也有類似的前例可循,如果有的話,公司主管的說法就不會成立
當然如果時間超過三十日,也有證據可以證明公司很早就發現了,公司主管的說法也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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