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林君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應如下:
第一、
勞動基準法僅為勞動契約最低水準之要求,如公司有勞動基準法變形工時制度之適用,且經與員工合意,並依相關規定給予相同日數之假期,則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
第二、
而勞資關係須勞工與雇主雙方合意始能變動,雇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內容於訴訟上可以爭執其效力。
第三、
若勞動關係已合法變動為所述內容,且於不違反第一條之前提下,勞基法並無雇主不得限制連續排休假之規定,從而雇主依所變動之勞動契約內容,是可以限制連續排休之日數的。
由於所述事實較為簡略,如有其他事實可能有更多有利的法律規定得以主張,故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須以完整個案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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