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公司已經快五年,最近因為某位同事的個人因素,公司突然要求每位員工自己都需要去調個人聯徵記錄,而且每半年提供一次新的,請問這是合法的嘛?該怎麼去蒐集與檢舉公司的不當。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涉及以下相關法律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就業服務法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您的提問內容,公司要求員工提供聯徵記錄,但個人信用紀錄應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而且公司要求提供聯徵記錄,這與公司欲達成的目的間也未必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公司可能已經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可處以6~30萬元的罰鍰。
建議可保留公司要求員工提供聯徵記錄的內部公文或公告,向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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