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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用照片


黃OO 發問於 2015-12-24 | 台北 |

Q: 你好
我網拍上誤用了一張別人所拍攝的照片販售二手用品

商品剛刊登2天被人所警告~~因此立即更換~~

他人告知將向保智大隊報案!~~請問我該怎麼辦

此照片由於根原廠拍攝照片很相似~~因此誤認是原廠拍攝的~~因此才會不小心使用到

如果被要求高額賠償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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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在網路拍上誤用他人照片販售二手用品
依據您所述事實,該名主張權利之人應該是主張「攝影著作」遭侵害
關於著作權侵害爭議,應先確認兩個事實:
一、主張權利人是否為著作權人:
日後如對方主張權利時,必須先證明他確實是著作權人
因為我國著作權採創作主義,與商標權或專利權採登記方式不同
依據您所述,該照片與原廠照片很相似
若此,屆時可請求對方提出照片為其所原創拍攝之證明,以證明其是否確實為著作權人
二、使用的照片確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因著作權保護者,包括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權等權利‧‧‧。
就您所述,在網路拍上誤用他人照片販售商品,可能涉及侵害到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權。就著作權侵
害 可能涉及的訴訟程序為刑事及民事訴訟兩部分:
一、就刑事訴訟程序:
依據您所述事實,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依著作權法第91、92條規定: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著作權法原則是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二、就民事訴訟程序:
侵害著作權請求損害賠償之規定,著作權人得依據著作權法第88 規定計算其損害:
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1.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建議:
若您已確認主張權利人為著作權人,且您使用之照片確有侵害著作權之事實,建議您可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與對方協商達成和解,一併解決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
依據前述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對方可以主張以您販售二手商品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但您亦可於訴訟中主張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降低賠償金額;依據您所述,是販售二手商品若僅單一商品,可以此作為計算賠償金額扣除成本或必要費用與對方協商,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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