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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閉鎖股權轉讓 有條件緩稅

閉鎖股權轉讓 有條件緩稅


李OO 發問於 2015-12-18 | 台北 |

Q: 該解釋令規定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的股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課稅。
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則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金額,計算股東所得課稅。

請問:如果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是否仍須考慮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因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股,所以可處分日是一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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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解釋令規定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的股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所得課稅。
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則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金額,計算股東所得課稅。

請問:如果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是否仍須考慮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因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股,所以可處分日是一年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先適用公司法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如有未規定者,則適用公司法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規定。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仍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

以上說明,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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