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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賠款問題、勞基法相關規定


吳OO 發問於 2015-12-11 | 台北 |

Q: 之前因個人疏失導致公司賠款,
後來老闆再當月薪資單註記[賠款金額由公司全額吸收],
離職前請了喪假,但離職後發薪水卻被扣了喪假的錢,
以通訊軟體的訊息詢問後,老闆回覆他可以補回扣款的錢,
但也要請我把之前的賠款金額補回,這樣子是合理的嗎?
因公司尚有不少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例如未備置出勤紀錄…等,
若我決定請勞工局調解,那是否能免於賠款責任呢?
因當時賠款的事件為七月份,對方現在還有效力去追回嗎?

勞基法 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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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所詢問題,簡要回覆如下,僅供參酌:
1.勞工依法請喪假,喪假期間仍應給付全薪,雇主如有扣薪,確屬違法,勞工可請求補發,雇主甚至可能會遭行政裁罰。
2.關於勞工疏失致雇主受損害賠償,雇主可依法向該勞工求償,本件薪資單記載賠款金額由公司全額吸收,是否意謂公司不再向員工求償或拋棄請求,尚有解釋空間,雖然事件是發生在去年七月,迄今僅約半年,仍在請求權時效期間內,雇主尚可主張。只是,即使認為雇主並未拋棄請求權而仍可向您求償,但未經您的同意,雇主不可直接從您每月薪資扣除該賠款,否則即屬違反勞基法。
3.向勞工局申請調解,可就雙方間涉及勞資爭議等權利義務進行協商,如雙方有共識者,則可調解成立,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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