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諮詢有關工作合約的事情, 我目前還在念研究所, 因為想半工半讀, 所以去年在人力銀行找到一間補習班輔導老師的工作, 補習班老闆要我簽一份一年的合約, 且合約還寫了違約要支付賠償金, 但是並沒有給我一份留底.
當初洽談這份工作的時候, 也有告知老闆目前還在念書以及尚未當兵這兩個問題, 所以要兼顧課業無法將所有時間投入在工作中, 也就是有必要時還是要請假撥出時間在學校課業上.
但是在進入這間補習班開始上班之後, 根本沒有時間再管課業, 課業無法完成, 所以想先去當兵, 否則所有的事情都被卡住, 但是現在老闆居然還直接說不准我去當兵.
我被這間補習班時間完全綁住, 課業沒辦法進行, 甚至還要求不能去當兵, 想請問這個合約確實有實際的法律效益嗎? 違約的話是否真得必須賠償合約裡的金額?
麻煩您回覆了, 感謝!
A:
您好:
關於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勞動基準法已增訂於第15-1條,您可參考以下條文內容,判斷雇主要求您簽屬該條款是否合理,若屬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情況,則雇主自不得要求您給付違約金:
勞動基準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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