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自己本身是創作設計人,兩年前在先前公司有創作屬於自己的的作品,
在市面上仍有我的作品流通,但離職後,仍繼續創作原本該作品的角色及公開分享在部落格上。
有些人氣後,開始繪製新的劇情及相關周邊商品販賣,
之後被先前公司警告不得有販賣行為
請問這樣會涉及到哪些法律等問題?
謝謝
A:
您好:
依您問題所述,需先討論您在公司任職時,有無與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創作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歸屬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11條,除非有另行約定受雇人在職期間所完成的作品,其「著作財產權」均歸受雇人(員工)所有,否則一般而言,受僱人在職務上所完成的作品,著作權法所規定重製、改作、出租、編輯、散布、公開展示等「著作財產權」之權利,均專屬公司所有,受雇人離職後如欲利用,應事先取得公司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進行,否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
因此如果您在職期間沒有與公司另行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離職後又將在職期間的創作繪製新的劇情及相關周邊商品販賣,已經侵害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公司自得發函請求停止這樣的行為,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參考條文****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29條之1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A:
一、 我國著作權法原採登記制度,須登記始享有著作權,但後來著作權修法後(於中華民國87.01.21廢除),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經登記。綜上所述,著作權之取得不需登記(註冊),惟著作人為維護自己之權利,應注意留下已於何時完成著作之明確事證。
二、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三、 綜上,依上開條文規定,因您後續使用之創作皆係由原本作品角色之衍生,所以您可能需要先確認當初與前公司間是否有契約約定存在,較能提供完整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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