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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如果已離職員工擅自登入公司信箱截取客戶信並企圖毀損商譽,這樣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如果已離職員工擅自登入公司信箱截取客戶信並企圖毀損商譽,這樣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駱OO 發問於 2015-12-01 | 彰化 |

Q: 如果已離職員工擅自登入公司信箱截取客戶信並企圖毀損商譽,這樣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請問各位神通廣大暨正義凌然的律師前輩們,我司一名吳性女業務於10/26正式上班,因為與老闆(公公)出差時(11/8-14)態度不專業,老是在國外客戶及老闆開會時一直滑手機而無盡到國外業務的職責,因此老闆(公公,即老公的爸爸)回國後告知他會請吳性業務不適任,並請我向國外客戶表達她不適任及不專業的表現,隔天上午因吳性業務僅用line訊息告知身體不適想請假,我以為她已收到老闆預告知所以可能去找工作,而我也不疑有他將信件發至國外客戶,而當天晚上她用語氣不佳及不堪的字眼表示她要離職,請我們直接給她工資,當然爾是沒有做任何交接,而我們也答應給付她一個月工資,以為此事告一段落,12/1我司新業務發現前吳性女業務的Skype尚未登出,前提是因為前吳性女業務沒有任何交接故必須由信件知道這期間的業務狀況,而SKYPE我們不是故意要探隱私而只是剛好看到她與我司最大客戶說的一些不好內容,並發現她於離職後在未告知下擅自進入我司信箱盜取其他客戶信件給此客戶看,這將會影響我司外銷的業績及生意,而且我司是有商業機密,請問我們可以如何處理較為妥當呢?我們仍會依勞基法規定給予相關工資,但是我司的損失跟她沒有該有的職業道德,可以如何處理呢?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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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員工的行為,可能已經違反刑法及營業秘密法,建議貴公司搜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於偵查中,若該員工感受到刑事責任壓力,主動提和解,在方案可接受的情況下,貴公司也可與該員工和解,避免日後民事訴訟對於「損害額」的舉證困難;若在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則可以不必負擔裁判費。但請注意民事求償請求權時效為知悉時起算二年。

下面的法條為該員工行為所可能構成,請卓參:

營業秘密法第2條對「營業秘密」之定義: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營業秘密法第13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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