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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款


駱OO 發問於 2015-12-01 | 宜蘭 | 服務業

Q: 公司內部有位員工,因為職務之便,挪用公款30萬,應該如何處理?
他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如果我向法院提告,他把錢全部歸還,他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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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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