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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書籍封面之合法性


林OO 發問於 2015-11-29 | 台北 |

Q: 您好,

我們是一家私立學校,最近考慮將一系列向出版社購買的學生用書封面更換成包含學校商標等資訊的新封面,但仍會保留原書書名、作者、版權頁等資訊。書本來源仍會繼續向原出版社購買,只是購入後學校自行負擔額外更換封面的費用。請問這樣會侵犯到著作權嗎?

目前該出版社的台灣分公司已出具同意書給我們學校,但不知該同意書的法律效用為何? 因書籍版權應該是屬於該出版社在海外的總公司。

以上,感謝您的協助。

林小姐

商標 著作權

瀏覽人數:1723

A:  1.
(1)書籍封面仍然會依其著作的類型,分別屬於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是編輯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您可考量之主張為「合理使用」。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總而論之,您可據以之主張為非營利用途,主要利用的部分為書籍內容而書籍內容乃經授權,且並未影響該著作之價值,以符合上開條文合理使用之認定而免於著作侵權責任。
但為避免未來有任何紛爭,仍建議向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較為妥適。

2.
(1)該同意書是否可據為 貴單位更換書籍封面之依據,須視出版社與作者間之約定。蓋著作人格權乃專屬於作者,故於此情形,除涉及出版社之著作財產權之外,尚關係作者之著作人格權,亦有可能作者僅單純授權出版社出版,己身仍保有稿件之著作財產權。換言之,即需要真正著作權人之授權。
(2)按分公司並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故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係直接歸屬於總公司。然而,為避免爭議,仍建議有由總公司授權予分公司之書面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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