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1)書籍封面仍然會依其著作的類型,分別屬於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是編輯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2)您可考量之主張為「合理使用」。查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總而論之,您可據以之主張為非營利用途,主要利用的部分為書籍內容而書籍內容乃經授權,且並未影響該著作之價值,以符合上開條文合理使用之認定而免於著作侵權責任。
但為避免未來有任何紛爭,仍建議向原著作權人取得授權較為妥適。
2.
(1)該同意書是否可據為 貴單位更換書籍封面之依據,須視出版社與作者間之約定。蓋著作人格權乃專屬於作者,故於此情形,除涉及出版社之著作財產權之外,尚關係作者之著作人格權,亦有可能作者僅單純授權出版社出版,己身仍保有稿件之著作財產權。換言之,即需要真正著作權人之授權。
(2)按分公司並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故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效力係直接歸屬於總公司。然而,為避免爭議,仍建議有由總公司授權予分公司之書面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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