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姐姐服務公司已10年了
95年9月,公司找到(說是地上撿到的)姐姐的筆記本
裡面記載有將收到公司的現金借予同事的記錄
其中還有寫到我的名字
(是我個人錢借同事,姐姐是主管再將錢還我,因此帳上是寫我的名字借同事)
當時甲乙丙三人已同時向公司說清楚
公司當时說理解了有證人也在場
作主管的姐姐因要買一些實支用品
公司都要自己先墊錢,下個月才能請款
所以同事借幾千元時都會用自己的錢墊或用公司收到的現金先付
等明日領自己的錢再補回公司帳號
每個月公司也有對帳簽名都無短缺
經收的現金、支票每個月也有好幾百萬元都無短缺
當天公司告知想要資遣我本是以不想要姐妹同一公司為理由資遣,也答應要照勞基法走
後來知道這件事就以我包媲罪名不給我遣散費
並將姐姐以挪用公款予以解顧也沒有給他遣散費
當天下班前一小時告知作到當天10月5日,九月份薪水至今也沒發
請問姐姐這樣算是挪用公款嗎?
我沒有將借款的事告訴公司算包媲罪名嗎?
可以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嗎?
很急著知道請告知我該怎麼辦?
謝謝您的回覆
A:
你姊姊將公司錢先借同事再補回行為不太妥當
但是你並無違反工作規則所以不應解僱
`可以選擇確認僱用關係存在或是請求資遣費
林律師電話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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